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在先性,這種在先性是指申請注冊的商標既不得與他人在先申請或者注冊的商標相沖突,也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其他合法權利相沖突。否則,由商標局向商標注冊申請人發出《駁回通知書》,駁回申請人的商標注冊申請。
由于《商標法》的其他條款對于在先商標權利保護問題已經做了相應的規定,所以本條規定的在先權利是指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商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等。
在商標異議、異議復審及爭議案件審理中,涉及在先權利保護問題的,以本標準為原則進行個案判定。
如果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不服,可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